臺州市精克制版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臺州,臺州市椒江區巖頭工業區,于2010年06月01日在臺州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100 萬元人民幣,在梁慧珍帶領下,精克制版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5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專項制版,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臺州市精克制版有限公司
- 簡稱:
- 精克制版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專項制版。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1002556181142D
- 發證機關:
- 臺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331002
- 組織機構代碼:
- 55618114-2
- 核準日期:
- 2016-06-28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10年06月01日
- 注冊資本:
- 10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印刷業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 椒江區印刷業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 所屬城市黃頁:
- 臺州企業網 » 椒江區
- 順企編碼:
- 49020895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臺州市椒江區巖頭工業區 -
- 固定電話:
- 0576-1350565859
- 經理:
- 梁慧珍
- 郵政編碼:
- 318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757621515 |
臺州市精克制版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楊斌 | 70% | 人民幣70萬元 |
趙勇 | 10% | 人民幣10萬元 |
趙智 | 10% | 人民幣10萬元 |
梁道義 | 10% | 人民幣10萬元 |
臺州市精克制版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企業聯絡人員 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楊斌;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楊斌;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梁慧珍;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梁慧珍;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9-11-26 |
出資日期備案 | 姓名: 楊斌; 出資日期: ; 姓名: 梁道義; 出資日期: ; 姓名: 趙勇; 出資日期: ; 姓名: 趙智; 出資日期: ; | 姓名: 梁慧珍; 出資日期: ; 姓名: 梁道義; 出資日期: ; 姓名: 趙勇; 出資日期: ; 姓名: 趙智; 出資日期: ; | 2019-11-26 |
出資比例備案 | 姓名: 楊斌; ; ; 姓名: 梁道義; ; ; 姓名: 趙勇; ; ; 姓名: 趙智; ; ; | 姓名: 梁慧珍; ; ; 姓名: 梁道義; ; ; 姓名: 趙勇; ; ; 姓名: 趙智; ; ; | 2019-11-26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楊斌 | 梁慧珍 | 2019-11-26 |
聯系電話變更 | 2019-11-26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楊斌; ; ; [新增] 姓名: 梁道義; ; ; 姓名: 趙勇; ; ; 姓名: 趙智; ; ; | 姓名: 梁慧珍; ; ; [退出] 姓名: 梁道義; ; ; 姓名: 趙勇; ; ; 姓名: 趙智; ; ; | 2019-11-26 |
章程備案 | - | - | 2019-11-26 |
出資方式備案 | 姓名: 楊斌; ; 出資形式: 貨幣; 姓名: 梁道義; ; 出資形式: 貨幣; 姓名: 趙勇; ; 出資形式: 貨幣; 姓名: 趙智; ; 出資形式: 貨幣; | 姓名: 梁慧珍; ; 出資形式: 貨幣; 姓名: 梁道義; ; 出資形式: 貨幣; 姓名: 趙勇; ; 出資形式: 貨幣; 姓名: 趙智; ; 出資形式: 貨幣; | 2019-11-26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金清鎮新十六路以北、十條河以西(浙江之恩環保產業園有限公司內) | 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巖頭工業區 | 2018-01-04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專項制版。 | 一般經營項目: 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 | 2016-06-28 |
臺州市精克制版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梁慧珍 | 執行董事 |
梁慧珍 | 經理 |
梁道義 | 監事 |
臺州市精克制版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椒文廣新罰字〔2016〕第3號 | 臺州市椒江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 | 臺州市椒江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椒文廣新罰字〔2016〕第3號 當 事 人:臺州市精克制版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02556181142D(1/1) 法定代表人:梁慧珍 住所:臺州市椒江區巖頭工業區 你單位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一案,經調查,2016年5月25日,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接到舉報稱,巖頭工業園區浩宇電鍍廠內存在非法電鍍印刷品的制版業務,承接各印刷廠的凹板制品。接獲舉報后,大隊執法人員陶明華、沈孔政、顏宗敏等4人于15時10分趕到位于臺州市椒江區巖頭工業區的浩宇電鍍廠內,執法人員依法出示證件后對位于該廠內的臺州市精克制版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負責人王海龍陪同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車間內正在進行制版活動,制版產品版號為:16058166 。執法人員當場要求該公司現場負責人王海龍出示相關經營證照。該負責人出示的營業執照中名稱為:臺州市精克制版有限公司,住所為:臺州市椒江區巖頭工業區。印刷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為:臺州市路橋區精克電雕制版有限公司,經營場所為:臺州市路橋區峰江街道橋洋村104線西。王海龍表示因為公司從路橋區搬遷至椒江區,印刷經營許可證尚在辦理中,無法出示。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情況拍照取證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2016年5月25日,本機關對你單位涉嫌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案予以立案調查。5月2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梁慧珍和生產管理者王海龍進行調查詢問。6月7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梁慧珍進行第二次調查詢問,其均承認在未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制版活動,制版版號為16058166的產品,共計7支顏色,單價200元,經營額共計1400元,利潤175元,制成品14個。現已查明,你單位在未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額共計1400元,違法所得175元,印刷品數量14個,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具體證據如下: 1、文化市場舉報處理單1份,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接獲舉報后執法人員進行檢查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的情況; 2、現場照片7張,證明你單位在未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以及執法人員依法調查取證的事實; 3、法定代表人梁慧珍調查詢問筆錄2份,生產管理者王海龍調查詢問筆錄,1份,版號為16058166的制版產品圖片1張,證明你單位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并制版該產品數量14個,違法經營額1400元,違法所得175元的事實; 4、生產管理者王海龍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調查人王海龍的身份; 5、法定代表人梁慧珍身份證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1份,證明你單位的主體資格以及你單位只取得營業執照而未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規定, 2016年6月13日,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臺州市椒江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椒文廣新罰告字〔2016〕第3號),同時告知你單位如對本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有異議的,可在3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等救濟途徑。你單位在收到本機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同時鑒于你單位違法經營時間較短,違法經營額較低,印刷品數量和違法所得較少,且在違法行為被本機關查處后能立即停止違法生產行為并積極配合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綜合考慮你單位的實際情況,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具有從輕處罰的情形,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現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取締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印刷品14個,違法所得壹佰柒拾伍元; 2、罰款人民幣壹萬壹仟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椒江支行解放北路儲蓄所(解放北路176號),賬號910101040042496。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或者臺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臺州市椒江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6年 6月17日 | 2016-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