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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淳安縣千島湖鎮新安南路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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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1)64809118
- 經理:
- 張蘇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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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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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機號碼 | 0571-64802409 |
座機號碼 | 0571-6482925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杭州千島湖索道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武漢三特索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1500萬元 |
杭州千島湖索道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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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4800B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3-30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4800B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3-30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千島湖索道客運(在有效期內方可經營)及配套開發服務。; | 許可經營項目: 千島湖索道客運(有效期至2014年4月14日)及配套開發服務; | 2014-07-25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千島湖索道客運(在有效期內方可經營)及配套開發服務。; | 許可經營項目: 千島湖索道客運(有效期至2014年4月14日)及配套開發服務; | 2014-07-25 |
注冊資本變更 | 注冊資本: 1500萬人民幣元; 實收資本: 1500萬人民幣元; 股東: 武漢三特索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500萬; | 注冊資本: 700萬人民幣元; 實收資本: 700萬人民幣元; 股東: 武漢三特索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700萬; | 2013-10-11 |
注冊資本金變更 | 注冊資本: 1500萬人民幣元; 實收資本: 1500萬人民幣元; 股東: 武漢三特索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500萬; | 注冊資本: 700萬人民幣元; 實收資本: 700萬人民幣元; 股東: 武漢三特索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700萬; | 2013-10-11 |
企業類型變更 | 企業類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私營法人獨資); 一般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千島湖索道客運(有效期至2014年4月14日)及配套開發服務; 股東: 武漢三特索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700萬; | 企業類型: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營性質企業控股); 一般經營項目: 千島湖索道客運(有效期至2014年4月14日)及配套開發服務。; 許可經營項目: ; 股東: 深圳市愛思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350萬; 武漢市新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50萬; | 2012-10-10 |
企業類型變更 | 企業類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私營法人獨資); 一般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千島湖索道客運(有效期至2014年4月14日)及配套開發服務; 股東: 武漢三特索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700萬; | 企業類型: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營性質企業控股); 一般經營項目: 千島湖索道客運(有效期至2014年4月14日)及配套開發服務。; 許可經營項目: ; 股東: 深圳市愛思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350萬; 武漢市新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50萬; | 2012-10-10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李斌; 組織機構: 李斌 職務: 執行董事; 李斌 職務: 經理; 劉小紅 職務: 監事;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唐小丹; 組織機構: 李斌 職務: 總經理; 唐小丹 職務: 執行董事; 張泉 職務: 監事; | 2012-09-10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李斌; 組織機構: 李斌 職務: 執行董事; 李斌 職務: 經理; 劉小紅 職務: 監事;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唐小丹; 組織機構: 李斌 職務: 總經理; 唐小丹 職務: 執行董事; 張泉 職務: 監事; | 2012-09-10 |
杭州千島湖索道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劉小紅 | 監事 |
李斌 | 執行董事 |
李斌 | 經理 |
杭州千島湖索道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淳地稅稽罰〔2015〕20號 | 縣地稅局 | 淳安縣地稅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淳地稅稽罰〔2015〕20號
杭州千島湖索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斌,經營地址:淳安縣梅峰觀島,登記注冊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地稅編碼:330127101193072 納稅人識別號:330127704274800。 根據專項檢查安排,我局于2015年8月17日對你單位立案檢查,并于2015年8月21日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同時調取帳簿資料,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2015年9月25日調查終結,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你單位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1、2013年7月4日,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合同金額2000萬元,未申報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稅; 2、2014年4月28日,與方福明簽訂《梅峰索道2#、3#支架基礎工程協議》,合同金額26000元,未申報繳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 3、2014年4月30日,與董慧娟簽訂《梅峰索道游客候車欄桿制作安裝協議》,合同金額45000元, 未申報繳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各1份,證實了納稅人的主體資格。 2、2013年7月4日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簽訂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1份、2014年4月28日與方福明簽訂的《梅峰索道2#、3#支架基礎工程協議》1份、2014年4月30日與董慧娟簽訂的《梅峰索道游客候車欄桿制作安裝協議》1份(均為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2015年9月22日對你單位財務負責人劉小紅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實了你單位應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稅、“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的事實。 3、地稅征管系統打印的2013、2014年度印花稅入庫匯總信息表,證實了上述合同印花稅未繳納的違法事實。 以上證據均已簽章確認,為有效證據。 我局已于2015年10月15日向你單位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淳地稅稽罰告[2015]20號),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定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自就所執的一份各自領受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我局認為,你單位未按規定貼印花稅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于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 我局對你單位處罰決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專項檢查前已給你單位一次自查的機會,并對相關政策進行了納稅輔導,你單位還存在上述違法行為,對上述未申報繳納印花稅的行為處以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計1021.30元。 以上應繳款項計1021.3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淳安縣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淳安縣地方稅務局或淳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淳安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淳安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 2015-10-21 |
杭州千島湖索道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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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黃山尖纜車有限公司 | 李斌 | 千島湖鎮西園旅游碼頭管理房 | 75.00% |